关于2016年“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”教职工申报、登记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6-05-31 供稿:人事处 分享至:
    为了表彰长期在教育工作岗位上做出奉献和辛勤劳动的教职工,依据“颁发《教师荣誉证书》和《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》的若干规定”,现对2016年满30年教育工龄的教职工进行申报、登记,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 申报条件:

19871231之前参加工作,至今已累积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,目前尚未领取过《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》的教职工。

二、 工作安排

2016630前,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填写《三十年教育工龄登记表》(登记表在网上下载)后,到所在学院、部、中心,机关及直属部门进行申报、登记。各部门对所登记的情况进行初审后,将其汇总交人事处复核。

2016715前人事处完成核定工作,报校部审批。

20169月颁发《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》。

三、 工作分工

1、   人事处负责审核报批人员名单。

2、   工会负责办理向上级部门申报,落实颁发《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》。

3、   各学院(部、中心)部门负责登记、初审工作。

人事处

2016531

 

附:三十年教育工龄《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》登记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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