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开展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)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5-01-24 供稿:科研处 分享至:

各二级教学、科研单位,机关、直属各部门:

 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《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》和《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(2011-2020年)》精神,根据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奖励办法》(教社科[2009]1号),教育部决定启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申报工作。我校根据教育部相关通知要求,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:

一、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

  1、评奖学科范围

  根据国家标准《学科分类与代码》(GB/T 13745-2009)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,本次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:(1)马克思主义;(2)思想政治教育;(3)哲学;(4)逻辑学;(5)宗教学;(6)语言学;(7)中国文学;(8)外国文学;(9)艺术学;(10)历史学;(11)考古学;(12)经济学;(13)管理学;(14)政治学;(15)法学;(16)社会学;(17)民族学与文化学;(18)新闻学与传播学;(19)图书馆、情报与文献学;(20)教育学;(21)心理学;(22)体育学;(23)统计学;(24)港澳台问题研究;(25)国际问题研究;(26)交叉学科。

  2、奖项设置和名额

  奖项分著作奖、论文奖、研究报告奖和成果普及奖。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,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、二、三等奖。

  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。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,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。

  二、申报资格与要求

  本届评奖参评成果范围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下列成果:

  (1)著作(含专著、编著、译著、工具书、古籍整理作品等);

  (2)学术论文;

  (3)研究报告(含调研报告、咨询报告等);

  (4)普及读物。

  具体申报资格与要求,详见《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实施办法》(附件1)第九条的有关规定。

  三、申报单位和申报限额

  本届评奖,实行限额申报,上海市教委将于2月下旬,对申报材料统一进行评审,择优上报教育部。

  四、申报材料

  1、申报材料包括:《申报评审表》、申报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。

  2、各种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

  (1)著作类、论文类、研究报告类成果《申报评审表》一式9份(至少1份原件),普及类成果《申报评审表》一式11份(至少1份原件),统一用A4纸打印。

  (2)著作类、普及类成果一式3份(册数较多的多卷本可报送一套),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,标明申报单位、申报者和所申报的学科。

  论文类成果一式8份(至少1份原件),包含刊物封面、目录和版权页,分别附在《申报评审表》后统一装订。

  研究报告类成果摘要一式8份,同成果采纳证明等一起,分别附在《申报评审表》后统一装订;研究报告全文一式3份,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,标明申报单位、申报者和所申报的学科。

  (3)申报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与《申报评审表》份数一致,统一装订在《申报评审表》后;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按《申报评审表》、成果、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。

  3、评奖结束后,无论申报成果是否获奖,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再退还。

  五、申报材料的报送

  申报材料的集中报送时间:2015年2月16日  9:00—15:00。逾期不再受理。

  地点:综合楼801室

  六、联系方式:

  联系人:  曹佩清

  联系电话: 021-50217734

  电子邮箱:  pqcao@sspu.edu.cn 

  附件:

  1、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实施办法

  2、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申报答疑

  3、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申报评审表

  科研处

  2015年1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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